審計普法典型案例
企業未繳應繳土地使用稅
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類型:土地稅收管理工作
案例報送單位:惠州市審計局大亞灣分局
供稿:審計綜合業務股 陳佩旋
審稿:曾小思
檢索主題詞:審計、企業、城鎮土地使用稅
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簡介】
2021年,審計機關對A區2018年至2021年6月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審計調查時發現,有6家企業通過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,未按規定在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,截至2021年6月底產生應繳稅款合計49.63萬元未繳納。
【調查與處理】
審計機關針對發現的上述問題,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了審計報告,并依法移送區稅務局處理。經區稅務局督促和輔導后,6家企業已補充申報2020至2021年度土地使用稅稅款合計73.8萬元,補繳滯納金合計3.56萬元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例中,6家企業未繳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行為,違反了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6〕186號)第二條“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,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”的規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條第三款“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,向有關主管機關、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;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、處罰的,移送有關主管機關……”的規定,審計機關將企業未繳納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移送區稅務局處理。
【典型意義】
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和公民應盡的義務。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促進合理、節約使用土地,調節土地級差收入,提高土地使用效益,加強土地管理,促進企業公平競爭。企業未繳應繳的城鎮土地使用稅,不利于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,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共利益。
審計機關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調查,及時發現問題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專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、處理,體現了審計機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,積極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動形成執法合力,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利益。
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存在違法建筑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類型:水資源管理
案例報送單位:惠州市審計局大亞灣分局
供稿: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葉燕飛
審稿:楊蔚茹
檢索主題詞:審計、企業、城鎮土地使用稅
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簡介】
2020年,審計機關對 A區水污染防治攻堅戰開展情況進行跟蹤審計,發現B、C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未征土地上存在違法建(構)物36處,面積共計4835㎡;B水庫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1處違法建筑物僅拆除屋面部分,未清拆完畢;D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存在游泳、釣魚、圍欄破壞等情況。
【調查與處理】
審計機關針對發現的上述問題,責成E街道辦對B、C水庫違法建筑限期拆除,并清理建筑垃圾;責成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源的保護,防止在保護區內發生游泳、垂釣和其他污染水源的行為。E街道組織拆除了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物,水利主管部門修復飲用水水源地圍欄,加強巡查力度,杜絕水庫存在游泳、釣魚等情況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例中,B、C、D水庫存在的上述情況違反了《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》(2018年修正)第十六條“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:(五)從事旅游、游泳、垂釣、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”的規定。
【典型意義】
飲水安全是人類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,保障人民群眾有充足、安全、可靠的飲用水,實際上也是中華民族長遠、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,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。《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》為保護飲用水源水質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。審計機關依法對飲用水自然進行審計監督,督促主管部門嚴格執法,也是對主管部門的監督,審計機關與執法部門形成合力,共同保障群眾飲用水安全。
企業未按合同約定付款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類型:合同履行管理工作
案例報送單位:惠州市審計局大亞灣分局
供稿:法規審理股 王其其
審稿:嚴芝樊
檢索主題詞:審計、合同管理、履約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簡介】
2021年,審計機關對A單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,A單位與B公司簽訂《采購項目資產移交協議書》和《資產租賃合同》兩份合同,2份合同分別約定如下:一是B公司應付區A單位轉讓資產設施價款1400萬元,自簽合同起按36個月支付,每月需按約定時間支付。但截至2021年10月,A單位尚未收到從簽訂合同起10個月的資產設施價款400余萬元;二是按月支付租賃A單位名下的資產租賃價款30余萬元,但B公司一直沒有履行合同約定付款,A單位沒有維護自身權益也沒有積極追繳,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。
【調查與處理】
審計機關針對發現的上述問題,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了審計報告,提出審計處理意見。一是責令A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處置資產和租金按時逐月追繳,確保財政資金及時收回;二是加強管理人員對有關財經法規執行的自覺性,提高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。經審計機關指出問題并多次督促后,A單位于2021年11月收回合同約定應收款項400余萬元并已上繳財政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例中,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付款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四章 五百零九條“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根據合同的性質、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、協助、保密等義務。”A單位未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規定,違反了《行政單位財務規則》(財政部令第71號)第四十五條“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、行政事業性收費、政府性基金、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,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,不得隱瞞、滯留、截留、挪用和坐支。”的規定。
【典型意義】
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增強,生產經營活動需簽訂合同來開展,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對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為合同規范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,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,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、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,是增進人民福祉、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部門合同進行審計監督,督促主管部門加強對簽訂合同的規范管理,共同保障合同履行執行。
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失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類型:網絡安全工作
案例報送單位:惠州市審計局大亞灣分局
供稿:辦公室 卑晏銘
審稿:王艷鵬
檢索主題詞:審計、網絡安全、等級保護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簡介】
2022年,審計機關對A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情況審計調查時發現,部分單位存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,執行不到位;部分信息系統未進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等問題。這些單位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有關規定,存在網絡安全隱患。
【調查與處理】
審計機關針對發現的上述問題,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了審計報告,這些單位積極配合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,建立和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,對未定級備案系統開展等級保護測評,強化網絡安全日常管理,制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及網絡安全應急預案,切實堵塞網絡安全漏洞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例中,這些單位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條“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。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,……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,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,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”和第二十五條“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,……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”。
【典型意義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是為保障網絡安全,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、社會公共利益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。作為網絡安全的“基本法”,其重大意義在于:一是明確了部門、企業、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;二是規定了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、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和理念;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,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,體現了依法行政、依法治國要求;四是建立了國家網絡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,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、基礎性特點,是推動網信工作、防范重大風險的強大基石。
審計機關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調查,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,督促有關單位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工作,把網絡安全納入重要議事日程,加大人力、財力、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,嚴格落實網絡安全法要求,健全和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,開展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,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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